2020年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扫黑除恶治乱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9-29 浏览次数:992 【字体:

  案例一:和平县***公司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义务案

  一、案件简介:2019年12月24日上午,我局特种设备股工作人员前往和平县***公司进行电梯维保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电梯过程中存在未针对维保的不同类型电梯实际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问题。我局特种设备股工作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7日前整改,并提交整改资料给我局。综上所述,该公司构成未履行电梯维保安全管理义务。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我局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二:和平县**五金店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一、案件简介:2019年11月28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河源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和平县**五金店经营的“通芯阻燃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判定为实物质量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的“通芯阻燃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经检验属于严重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0元;2.处货值两倍罚款计12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740元。

  案例三: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案件简介:2019年12月10日,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依法对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公司经营的黑米馒头和糖馒头进行监督抽验。经检验,该批次黑米馒头和糖馒头“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外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20000元。上述罚没合计20040元。

  案例四:和平县**购物广场利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案

  一、案件简介:2020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前往和平县**购物广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将购进价格为0.13元/个的一次性口罩,将原本售价为0.3元/个价格,提至3元/个,1元/个,提价幅度高达333%,1000%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大幅度提高价格” 的规定。货值共计1851元,违法所得1308.9元。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和平地区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四十六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08.9元;2.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计6544.5元。上述罚没款合计7853.4元。

  案例五:朱*飞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一、案件简介:2月16日,和平县公安局贝墩派出所向我局执法大队移交案件,该镇村民朱*飞销售假冒伪劣一次性口罩。经和平县公安局贝墩派出所对朱*飞进行传唤询问,朱*飞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标识为“飘安牌”一次性口罩进行销售。根据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函,该口罩为假冒伪劣商品。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口罩和违法所得1500元;2.罚款23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800元。

  案例六:黄*波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案

  一、案件简介:2020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和平县阳明镇龙湖村依山雅苑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地一处仓库中发现有一批食盐,现场发现配送单据若干,该出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黄*波构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黄*波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案例七:广东***有限公司亿和城分店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3日,我局对广东***有限公司亿和城分店经营场所的中药饮片“大青叶”进行药品抽检,并送河源市药品检验所检验。2020年5月18日,经河源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该中药饮片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上述中药饮片为劣药。

  二、处理结果该店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案例八:和平**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一、案件简介:2020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和平**医院(民营)监督检查。经查明,该医院检验科内的冷藏冷冻箱发现有支原体鉴定药敏试剂盒(培养法)药敏培养基和(uu)支原体分离鉴别管(培养法)等二类医疗器械均已超过有效期,涉案医疗器械药敏测定专用培养基(注册号:粤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401119号,有效期至2019年7月23日),支原体鉴定药敏试剂盒(培养法)(注册号:粤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401119号,有效期至2020年4月9日),支原体分离鉴别管(培养法)(注册号:粤械注准20152401226,有效期至2018年9月5日)等为妇科检验中使用,证实超过有效期后,即2020年4月至检查之日间已使用。

  二、处理结果和平**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案例九:和平县***西饼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一、案件简介:2020年6月28日,广东省和平县烟草专卖局向我局移交案件,和平县***西饼屋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我局查证属实。

  二、处理结果:和平县***西饼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违法经营总额30%的罚款:罚款49.65元。

  案例十:和平县***酒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一、案件简介: 2020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到和平县***酒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明,该酒店前台大厅展示有广告海报以及该酒店自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宣传语中含有“最大”、“唯一”等极限词。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