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
和府函〔2023〕22号
为进一步深化各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做到依法、科学、稳妥下放职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河府函〔2023〕27号)等规定,现将河源市人民政府调整我县各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公告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收回原下放乡镇行政执法职权84项
1.应急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5项;
2.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36项;
3.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23项;
4.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0项。
(二)收回部分乡镇行政执法职权14项
各镇(彭寨镇除外)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职权14项。
(三)新下放乡镇行政执法职权28项
1.林业领域行政处罚职权12项;
2.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职权6项;
3.水务领域行政处罚职权10项。
(四)变更或取消乡镇行政执法职权14项
1.农业农村领域5项行政处罚职权变更为6项;
2.林业领域变更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6项;
3.取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2项。
行政处罚权调整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相应调整。
二、工作要求
(一)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各镇政府要做好行政执法职权的交接工作,实施前已立案的案件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完成办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镇政府要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取消或认领相应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尚有未结案件的执法事项可于案件结案后再行取消。
(三)行政处罚职权下放各镇政府行使后,县相关部门仍应当依法履行本行政管理领域的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业务指导等监管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职权下放为由拒不履行。要加强对各镇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统筹做好行政处罚职权下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为各镇提供执法培训、业务咨询等平台,提供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为各镇执法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四)相关县级行政处罚职权调整由乡镇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继续保留下放的全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和府〔2021〕7号文件中涉及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公布的目录为准。
附件:1:和平县各镇街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2023年1月版).xlsx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