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平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01-05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2017〕72号
 
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县食盐监管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和平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和平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完善我县食盐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政府盐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改革完善我县食盐监管体制。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县食盐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坚持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调整、强化食盐安全监管职能,明确食盐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最大限度提升监管效能。
    2.创新方式,加强协调。整合食盐监管技术资源,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科技支撑能力,提高食盐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统筹协作,建立协调高效的食盐监管工作机制。
    3.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按时间节点稳步推进改革,在保证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的前提下,确保实现食盐监管体制改革目标。
    二、调整食盐安全监管职责
    (一)将县盐务局承担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县经商信局为县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县盐业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盐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盐业行业发展规划和盐业产业政策;监测、分析盐业行业经济运行态势,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负责工业盐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负责盐业行业的统计、信息等工作。
    (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县政府食盐安全监管机构,负责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食盐监管政策法规,拟订食盐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食盐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维护食盐生产加工经营市场秩序,保障食盐质量安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盐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承担食盐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四)县发改局负责全县食盐价格监管工作,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稳定。
    三、明确具体食盐安全监管机构
    (一)撤销县盐务局,剥离县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县盐业公司不再加挂县盐务局牌子,实行政企分开、市场化运营。
    (二)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食盐纳入食品类实施统一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分局承担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分别负责食盐的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县经商信局依托现有资源,由商贸服务股承担有关盐业管理工作。
    四、强化食盐监管执法力量配置
    (一)结合我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实食盐安全监管机构用于食盐监管执法的人员编制,巩固和强化食盐安全监管工作。对县盐业公司原主要从事盐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在专项增加编制数额内,按照《公务员法》和省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择优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此项工作完成后仍有空余编制的,通过调任、转任或考试录用的方式补充人员。
    (二)对未能登记录用为公务员的原县食盐安全监管机构从事盐业执法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购买服务,维持原盐政执法人员的稳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用于食盐辅助执法,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市场巡查,维护食盐生产经营市场秩序。食盐辅助人员的名额及管理办法,按省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执行。
    五、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机制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以及飞行检查等形式,强化食盐全链条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强化风险管理,加快制定和完善风险评估标准体系,完善风险权责清单,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风险等级为导向,合理配置监管人力资源,提高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推行智能监管,依托广东省“智慧食药监”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二)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完善食盐安全监管机构与经商信、公安、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加快构建共治格局。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落实食盐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企业依法依规定期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增强企业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和保障机制,结合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强化公民社会公益意识,畅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行为和信息的社会第三方监管,调动全社会参与食盐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六、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一)设置改革过渡期。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我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现有食盐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县盐业公司原盐政执法人员企业身份不变,保留执法资格。2018年1月1日起,我县食盐监管体制按本方案规定实施。过渡期结束前1个月内,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各项准备工作要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我县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编办牵头会同县经商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法制局、县盐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县编办牵头拟定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落实职责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县人社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原盐政执法人员身份转换的资格审查、档案材料核实和考试、考核等相关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编办负责落实辅助执法人员的政府购买服务问题;县法制局负责配合核销原盐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县盐业公司要坚持党组织在国企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保持企业运营、员工队伍稳定,主动配合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建立协作机制。过渡期内,县经商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发改局、县盐业公司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各项要求,防止出现监管空档。
    (四)加强组织领导。我县食盐体制改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为加强对我县食盐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本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决定成立县食盐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县食盐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大荣任组长,副县长陈仕华、邓红卫、曹敏捷任副组长,成员由巫平泽(县委改革办)、曹杰(县政府办党组副书记)、吴旭昭(县编办)、何育文(县经商信局)、刘晓咏(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曾石冲(县人社局)、徐新强(县发改局)、陈瑞怡(县财政局)、王小将(县市场监管局)、吴建章(县法制局)、吴志良(县盐务局)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编办,负责食盐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由吴旭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在改革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改革纪律,做到思想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原盐政执法人员妥善安置。要在保证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我县食盐体制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于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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