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县属国有企业薪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和平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03-03 浏览次数:7359 【字体:

和府办〔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县属国有企业薪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7日

和平县县属国有企业薪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平县县属国有企业薪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结构合理、水平适当、比例协调、管理规范的薪资分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和平县县属一类国有企业、二类国有企业。一类国有企业:有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二类国有企业: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人员是指依法与国有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一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一类国有企业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一类国有企业正职领导人员是指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一类国有企业副职领导人员是指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二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二类国有企业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二类国有企业正职领导人员是指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二类国有企业副职领导人员是指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一般人员是指除一、二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

第二章  薪资构成及标准的确定

  第七条国有企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缴纳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第八条一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薪资上限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基本年薪上限标准:一类国有企业正、副职领导人员的基本年薪分别参照和平县事业单位正、副科级干部上年度基本工资平均水平的1.2倍为上限,按月发放,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二)绩效年薪上限标准:一类国有企业正、副职领导人员的绩效年薪分为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分别按和平县事业单位正、副科级干部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为上限,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按和平县事业单位正、副科级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倍确定,依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核定一次性发放。考核评价结果为A级的,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0%计发;考核评价为B级的,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80%计发;考核评价为C级的,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60%计发;考核评价为D级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

  (三)任期激励工资上限标准:任期激励工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20%以内确定,即:任期内各考核年度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之和的20%。

  考核评价为A级的,按年薪总水平的20%计发;考核评价为B级的,按年薪总水平的15%计发;考核评价为C级的,按年薪总水平的10%计发;考核评价为D级的,不发放任期激励绩效。

  注:考核评价结果:A≥90分,90>B≥80分,80>C≥70分,D<70分(详见附件《和平县国有企业年度考核评分细则》)。

  第九条 二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二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资上限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基本年薪上限标准:二类国有企业正、副职领导人员的基本年薪分别参照和平县事业单位正、副科级干部上年度基本工资平均水平核定,按月发放,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二)绩效年薪上限标准:二类国有企业正、副职领导人员的绩效年薪分为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分别按和平县事业单位正、副科级干部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为上限,并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按和平县事业单位正、副科级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倍确定,依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核定一次性发放。考核评价结果为A级的,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0%计发;考核评价为B级的,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80%计发;考核评价为C级的,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60%计发;考核评价为D级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

  (三)二类国有企业必须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需保证基本工资正常发放及为在职人员缴交养老保险费后,在确保企业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发放绩效年薪,不得以各种形式变卖资产、变相举债等形式违规发放工资、绩效年薪等。

  第十条二类国有企业总公司的纪检组长、工会主席可参照副职领导的工薪标准执行;国有企业一般人员的薪资由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县国资事务中心核定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一般人员薪资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企业一般人员年薪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广东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二)特殊岗位和工种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人员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由企业依据有关部门年度专项工作考核评定结果及事业单位标准同期发放。

第三章  职业经理人薪资待遇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对采用市场化聘用、契约化方式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资分配机制,薪资水平应紧密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与发展战略,结合所处行业、企业规模、职位、业绩贡献等要素分析确定,并随其业绩水平进行浮动。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薪资实行年薪制,其薪资一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超额利润分配三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上限标准参照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审定的上年度县属一类国有企业相应岗位人员基本年薪的1.5倍确定,按月支付,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最高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1.2倍确定,于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兑现。考核评价结果为A级的,按绩效年薪的100%计发;考核评价为B级的,按绩效年薪的80%计发;考核评价为C级的,按绩效年薪的60%计发;考核评价为D级的,不发放绩效年薪;

  超额利润分配收入按超出资本收益率的目标利润的3%提取,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企业经营团队进行奖励,考核结果报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审核后一次性提取发放。

  第十五条 职业经理人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等福利性待遇。职业经理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最高比例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第四章  国有企业人员薪资管理

  第十六条一、二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或经批准同意退休、离职的,自主管部门下发人员调整通知、批复文件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参照本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发;任期激励收入按C级标准依工作实际月数计发。

  一、二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职的,全额扣减当年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

  一、二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岗位核定薪资。

  第十七条一、二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出现的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本条款亦适用于已退休、离任或离职的原一、二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十八条一、二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资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其薪资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人员的薪资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所在企业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人员离任、离职或退休后,其薪资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包括总公司的下属公司)实行薪资效益联动和薪资总额控制,薪资方案经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且不得超出薪资上限标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下降。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当下降。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薪资方案应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上予以公布,并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须统筹考虑企业持续经营发展需求,不得超出企业承受能力,不得盲目顶格设置或缩小级差范围。

  第二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劳动力市场和企业自身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和平县国有企业年度考核由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考核。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试用期2年。此前颁布的有关县属国有企业薪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和平县国有企业年度考核评分细则.xls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