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平县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和府办〔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和平县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县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河源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和《广东省和平县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报告(1:50000)》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全民动员,防治结合”的工作思路,采取“全面排查隐患,彻底摸清情况,分类科学研判,精准综合治理”的策略,全面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做好避险搬迁;加强工程治理,有效化解隐患;提升能力建设,加强监测预警等措施,持续推进防治监测预警精准化,技术治理现代化,责任落实层级化,群测群防大众化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重点化解我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突出问题,尽快消除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威胁。
二、全县地质灾害灾情概况
我县是全省地质灾害严重地区之一,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威胁严重。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县共有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31处,受威胁人口16417人,潜在经济损失29267万元。从影响范围来看,威胁1000人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8处,威胁100至1000人的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14处,威胁10至100人的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点9处。
三、地质灾害分布特征及2022年发展趋势预测
(一)我县地质灾害分布特征。我县地处花岗岩风化土层覆盖区,崩塌、滑坡泥石流高发易发,主要分布在长塘、古寨、阳明、贝墩、公白等镇的丘陵区及人类工程活动密集区。地质灾害多以大、中规模为主,呈点多面广、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主要分布于花岗岩风化壳较厚区、古河流阶地和岩溶地貌区。
(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2022年属于偏差年景,三防形势比较严峻,主要表现为前旱后涝,旱涝急转,阶段性、局地性旱涝灾害明显。具体表现在:枯水期,降雨比常年偏少,地下水接受降雨补给量减少,必将引起地下水位下降;主汛期,可能因强降雨引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后汛期,低山丘陵区由于降雨较常年偏多,地质灾害可能引发隐伏岩溶区产生地面塌陷;而丰水期的前汛期,地质灾害常年发生频率偏高,范围较广。
四、2022年度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降雨量主要集中在汛期(4-9月),尤其4-7月是强降雨集中期,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易发期;受台风气候影响,可能有暴雨或大暴雨等强降雨天气,故台风期间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期;常年小地震频发,对地质环境破坏较大,可能发生崩塌、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等次生地质灾害,故地震期间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期。因此,我县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包括汛期、台风期间及地震期间。
五、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区段
今年地质灾害防范重点是暴雨中心地带和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与重点防治区。另需预防公路、铁路、大型水利、教育强镇等重要工程两侧的高陡边坡和大型露天开采矿山影响范围内的高陡边坡失稳;同时需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人为工程活动可能诱发的新地质灾害,特别是由于人为影响或破坏岩土体和地下水的天然稳定平衡状态引发地面下沉或塌陷以及边坡失稳等。通过总结分析以往地质灾害发生点的分布和损失程度,现将全县划分7个地质灾害防治区段。
(一)《广东省和平县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报告(1:50000)》中划定的高易发区:一是阳明镇南部~合水镇北部~青州中部~热水镇中南部高危险区(I1);二是古寨镇~贝墩镇东部高危险区(I2);三是长塘镇东南部高危险区(I3)。
(二)《广东省和平县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报告(1:50000)》中划定的中易发区:一是浰源镇东部~热水镇北部~上陵镇~大坝镇南部~阳明镇北部中危险区(II1);二是下车镇北东部~长塘镇北西部中危险区(II2);三是公白镇北部~林寨镇北中部~东水镇西部~彭寨镇中危险区(II3)。
(三)重点防范的城区、街镇:阳明镇、长塘镇、贝墩镇、古寨镇、彭寨镇、东水镇、公白镇、热水镇。
(四)重点防范的交通干线:京九铁路和平段-龙川分段、国道G238线和平段。
(五)重点预防隐患点:主要为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区及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村镇居民点、学校。
(六)重点防范的矿山:大坝镇龙狮瓷土矿。
(七)重点防范的风景名胜、景区景点:热水镇热龙温泉、热水镇漂流旅游大道沿线景区。
六、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防
本防治方案所指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是指规模较大、危害中等以上,造成社会影响大、经济损失严重,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据2021年底对全县重大地质灾害点重新核实情况,目前全县地质灾害隐患点总数31处(其中滑坡21处,崩塌10处;威胁人口100人以上地质灾害点22处),受威胁人口数为16417人,合计潜在经济损失29267万元。为此,确定今年重点防范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31处(见附件1)。受台风、暴雨及人为工程活动等因素的影响,易诱发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应加强这些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重点防范。隐患点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教育、水务和交通等有关单位,应各负其责,在汛期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隐患点(段)进行全面检查,开展汛期经常性监测和24小时值班,做好防灾、避灾、救灾的准备工作,尽量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七、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灾害防治责任
各镇和县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落实政府的主体防灾责任,及早全面部署2022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到领导到位、任务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周密部署,靠前指挥,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威胁百人以上的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要求,制定应急防灾预案,落实各级群测群防人员责任,并明确专人负责。县自然资源局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各镇政府,住建、交通运输(铁路)、水务、应急、教育、文广旅体、财政、气象、电力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做好辖区内或各自相关行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治理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各镇政府
(1)负责安排、落实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及削坡建房点的排查、巡查、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在重点防范期内应当加大对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所在地、乡道及村道等农村公路、水库、水电站和山塘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和检查力度,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做好监测记录。
(2)负责推进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和监测网络。
(3)负责组织督促辖区范围内已经明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牌,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群众发放的“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要及时到位。
(4)负责完成辖区内因地质灾害导致的危房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5)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一旦发生,负责收集地质灾害发生的灾情、险情,按照《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将灾(险)情向有关部门报告,迅速组织群众及其他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进行妥善安置。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对本辖区地质灾害情况进行通报。
(7)编制防灾应急预案。
2.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建立隐患点台账,督促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等群测群防工作。
(2)承担地质灾害的有关日常工作;推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的建立、落实健全应急值守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按有关规定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开展应急调查。
(3)负责收集、分析灾情信息,会同县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参与县有关部门组织的地质灾害抢险、救助工作,组织专家进行地质灾害防范,提出防治措施。
(4)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组织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修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5)组织协调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项目治理申报、竣工验收及治理项目工程后期管理和维护。
(6)组织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建设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及督促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应急演练。
(7)监督各工程单位在工程规划或动工之前开展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时提供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未做相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建设项目依法应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有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未依法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在编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它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开展规划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从源头上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3.县财政局
(1)负责按上级有关规定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做好财政专项预算。
(2)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做好上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申报工作。
(3)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对地质灾害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加强监管。
4.县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挥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及管制工作。
(2)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区域受灾群众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
(1)指导全县各类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援工作。
(2)统筹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所在镇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受灾群众。
(3)核实和报告灾情,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受灾群众救助和安置情况。
(4)监督和管理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工作。
(5)督促矿山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6)督促全县矿山企业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6.县住建局
(1)督促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削坡建房风险点的排查及整治,建立隐患点台账,督促落实整治措施和责任人等。
(2)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有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未依法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住建部门要依职能对建设工程加强监督管理。一旦发生险情或灾情,及时赶赴现场,配合相关部门抢险救灾。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依法监督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7.县发改局
(1)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2)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批。
8.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1)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时,把地质灾害影响作为重要内容。
(2)参与、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9.县水务局
(1)督促组织对山塘水库、水电站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检查、监测。落实重要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的编制,督促责任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
(2)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水利工程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督促责任人及时治理灾害隐患。
(3)督促项目业主落实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相应治理方案,并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和评价工作中。
10.县教育局
(1)组织指导辖区内学校对危及校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
(2)组织指导各学校对建设活动中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3)组织指导辖区内学校开展校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应急预案。
(4)组织指导或督促新建学校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依法落实与主体工程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5)组织指导辖区内学校对师生进行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参与配合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6)负责报告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配合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11.县林业局
(1)负责指导全县风景林区、生态林区、经济林区、防护林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负责指导开展管辖区域林地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措施、应急预案。
12.县交通运输局
(1)对辖区内的县道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排查、巡查、检查、监测等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工作。
(2)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识,落实公路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并依法采取封闭危险路段的措施。
(3)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立项、设计、建设等环节充分考虑和利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地段,应依法要求项目业主落实公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的职责,并纳入工程验收工作中。
(4)负责监管辖区交通公路管养范围内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督促协调交通公路部门按职责治理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5)负责协调辖区内铁路等部门做好所属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3.县公路事务中心
(1)对辖区内的国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排查、巡查、检查等地质灾害隐患工作,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做好记录。
(2)在管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识,落实公路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并依法采取封闭危险路段的措施。
(3)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立项、设计、建设等环节充分考虑和利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地段,应依法要求项目业主落实公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的职责,并纳入工程验收工作中。
(4)负责监管辖区公路管养范围内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督促协调治理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14.县文广旅体局
(1)督促全县旅游景区、景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督促对全县旅游景区、景点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
(3)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
15.县卫健局
(1)负责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区的卫生技术调度,组织力量及时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2)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16.县气象局
(1)负责及时发布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根据地质灾害防范工作需求,负责提供气象相关信息。
17.和平供电局
(1)负责对产权范围内供电站、变电站周围及输配电线路两侧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巡查、监测、治理等防治工作。
(2)负责地质灾害区域的紧急断电、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二)加强动态巡查,夯实防灾基础
各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认真部署开展本系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加强校区、医院、居民点、重要工程设施等人员聚集区、房屋建设切削点、水利设施、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区(点)以及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动态巡查工作。汛期前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全面检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和突发隐患调查,并根据全市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预报工作。汛期后开展复查与总结。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均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人,发放明白卡,竖立警示牌,确保隐患点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管理工作,完善隐患点的有关信息,确保所有隐患点均纳入系统中,通过调查和排查出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纳入广东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及时在管理系统中核销通过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防治措施后已经消除威胁的原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因其它原因已经消除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三)加强监测预警,开展值班值守
县自然资源局要联合县气象局,做好辖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特别是强降雨过程的地质灾害实时预报,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电话、传真、手机短信、微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发布手段,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应急值守人员、防灾责任人、群测群防监测员和受害威胁人员,切实做到早预警、早准备、早撤离,最大限度地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参与应急调查工作,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或社会热点关注的事件,县自然资源局应迅速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调查,编制应急调查报告。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值班制度,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引发暴雨等极端天气期间,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值班电话,明确值班人员工作职责。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或者出现重大以上险情,必须在接到信息的1小时内速报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抢险救灾进展和灾情险情变化,保证数据准确、及时,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
要充分发挥提高群测群防和应急值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对主汛期间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负责开展地质灾害汛期监测巡查等工作的群测群防人员和汛期值班人员,原则上要给予补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补休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四)加强工程监管,严控削坡建设
各镇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严格依法监督建设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和查处,督促整改,从源头上严控人为新增地质灾害隐患。按照“降低存量风险,坚决遏制增量”的思路,深入开展存量农村削坡建房风险点综合治理,认真落实《和平县农村削坡建房风险点整治资金市县配套方案》统筹省、市、县各级财政补助等多渠道保障整治资金。要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和强化农村建房全程监管,严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关。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削坡建房的农村住宅房屋,应作为新增削坡建房点予以区别处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共同落实整治,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削坡建房的用地管理和违法用地的查处,从源头上遏制新增削坡建房风险点。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依据上级部门文件出台农村削坡建房技术指引。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结合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要求,划定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提出预防和应对地质灾害的措施;编制包含削坡建房风险等级认定标准的削坡建房地质灾害风险防御指引,指导群众科学选址,对形成的削坡建房采取有效护坡措施;进一步加强削坡建房的用地管理和对违法用地的查处,从源头上遏制新增削坡建房风险点。农业农村部门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要积极配合农村削坡建房避险搬迁工作。要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削坡地段重点开展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尤其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农贸市场、重要工程设施等人员聚集区。针对工程建设削坡产生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要依法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削坡行为,督促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应当要求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依法监督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五)加强资金投入,持续推进隐患治理
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为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监测、搬迁、治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信息平台体系建设等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多方筹集资金,加快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与治理工作,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的治理,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要积极做好申报立项,争取上级财政防治资金;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依法由业主单位和行业管理单位责任单位承担治理和监管责任。
(六)加强宣传培训,普及防灾知识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以"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等特殊节日为契机,采取举办培训班、媒体播报、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讲解防灾避灾知识等多种方式,加强法规政策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要加强业务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技能。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尤其对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开展受威胁对象参与的应急避险演练。
八、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及应急处置
根据《和平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各镇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县自然资源、财政、应急、教育、生态环境、水务、交通(铁路)、住建、文广旅体、气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原则,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综合治理与应急管理工作。各镇政府要配备人员和必要的交通、通信、抢险救灾等地质灾害应急装备,落实人员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抓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应及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出现紧急险情,当地政府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并保障临时避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排危除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力争全县实现“零伤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