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科普之地理标志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地理标志规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地理标志在我国主要通过三种模式进行保护。
(一)地理标志商标。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①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②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二)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以及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这里所说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二、地理标志的主管部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由知识产权部门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2022年3月,农业农村部已停止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
三、地理标志的申请
(一)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
1.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和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其成员应当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
2.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使用管理规则和证明其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①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②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③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④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提出。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材料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保护机制的文件;
3.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材料,包括:
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申请人信息;产地范围;产品描述;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作为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机构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
③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④拟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⑤产品名称长期持续使用的文献记载等材料;
⑥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说明;
⑦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息。
4.其他说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
四、申请地理标志的意义
1.地理标志不仅能够明确标示出产品的原产地,而且能够标明产品通过特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而具有的特殊品质,品牌形象更加清晰可靠。
2.地理标志具有较高的品牌效益性,对消费者而言,地理标志是标明产品质量和信誉的标记,能够有效降低选择成本和购买风险;对生产者而言,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以有效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获利能力。
3.地理标志能够有效促进品牌产业化发展,不仅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农民经济收益、调整产品产业结构,而且能够带动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4.地理标志是一种区域品牌,对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保护区域生产经营者利益,促进区域农业集群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