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和平县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和府〔2024〕3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龙湖村大屋经济合作社的部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共2.43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平县阳明镇龙湖村(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和平县阳明镇龙湖村大屋经济合作社部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4318公顷(其中耕地1.7273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和平县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4〕12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本次批准征地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阳明镇人民政府、征地范围所在村(组)组织共同实施。
七、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公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共15天)。
特此公告。
附件:1.和平县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附图.pdf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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