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和平县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4-12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2023〕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16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和平县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3〕4号),同意将河源市和平县彭寨镇龙安村塘面经济合作社、练屋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4.3443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平县彭寨镇龙安村(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和平县彭寨镇龙安村塘面经济合作社、练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3443公顷(其中耕地0.217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和平县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本通告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通告期限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共15天)。

  特此通告。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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