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县城防洪堤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示
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运管〔2019〕7号)《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2019年4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县县城防洪堤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完成,经和平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示如下:
一、堤防工程划界标准
(一)工程区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1.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
2.其他堤防的背水侧护堤地范围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6-2013)的有关要求划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线重叠的,本次划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可与划定有堤防河道及湖泊的管理范围一并实施。
(二)工程区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三)本次堤防工程划界标准
由于和平县已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本次划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可与划定有堤防河道及湖泊的管理范围一致,故本次和平县县城防洪堤工程管理范围划界与已完成的和平县河湖管理范围重叠;考虑本工程位于县城区,房屋林立且临河而建,根据实际情况及方便管理,保护范围以管理范围线外延5~10m或以道路外边线、房屋边界线划定。
二、划界范围
划界范围:本次和平县县城防洪堤工程范围为和平河县城段(兴隆中桥~铁潭陂下游 350m 处桥梁),其中和平河干流长度 4.2 km,雅水河长度0.3 km、龙湖河长度1.7 km。
管理范围: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与已完成的和平县河湖管理范围线一致,与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规划蓝线)不冲突。
保护范围:和平河以管理范围线外延10米或以道路外边线、房屋边界线划定;龙湖河以管理范围线外延5米或以道路外边线、房屋边界线划定;雅水河以管理范围线外延5米或以道路外边线、房屋边界线划定。
三、管理和保护要求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不得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兴建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示意见反馈时间及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和平县水务局提出宝贵意见。
书面意见请邮寄至:和平县阳明镇阳明大道99号
联系人:肖女士
联系电话:0762-5642239
电子邮箱请发送至:hpjdg@163.com
和平县水务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