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黄峰斗水库、老园水库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示
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运管〔2019〕7号)《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2019年4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县中型水库(黄峰斗水库、老园水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完成,经和平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示如下:
一、划界标准
(一)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线划界标准如下:
工程区管理范围: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工程区保护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二)和平县黄峰斗水库、老园水库属于中型水库,确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线划界标准如下:
工程区管理范围: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工程区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二、划界范围
(一)黄峰斗水库:位于热水镇北联村,属东江水系一级支流俐江,距和平县区约25km。主要建筑物包括双曲拱坝、溢洪道、防水底孔、发电引水隧洞等,坝顶高程292.40m,最大坝高61.5m,属于中型水库。黄峰斗水库管理范围:工程区以周边50m划定,大坝下游坝脚线外100m划定,库区以坝址上游坝顶高程292.50m划定。
黄峰斗水库保护范围区:主体建筑物(双曲拱坝、溢洪道)外围200米,其他附属建筑物外围50米。库区保护范围: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二)老园水库:位于贝墩镇树华村,所属水系为鱼潭江一级支流,距和平县区约50km。主要建筑物包括大坝、溢洪道、输水发电涵管、坝后电站等建筑物组成,坝顶高程184.5m,坝顶长133m,最大坝高44.5m,属于中型水库。
老园水库管理范围:工程区以周边50m划定,大坝下游坝脚线外100m划定,库区以坝址上游坝顶高程184.5m划定。
老园水库保护范围区:主体建筑物(大坝、溢洪道、坝后电站)外围200米,其他附属建筑物外围50米。库区保护范围: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三、管理和保护要求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水库库区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秤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擅自建房、开渠、架泵、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采砂、取土、钻探、开采地下资源及养殖活动;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汉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7.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公示意见反馈时间及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和平县水务局提出宝贵意见。
书面意见请邮寄至:和平县阳明镇阳明大道99号
联系人:肖女士
联系电话:0762-5642239
电子邮箱请发送至:hpjdg@163.com
附件:和平县黄峰斗水库、老园水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pdf
和平县水务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