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
(一)核准条件
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非婚生小孩入户原则上需随母入户随母姓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出生医学证明》(随父入户需提供亲子鉴定书);
(3)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辖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综合报告。
(三)办理步骤
1、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需上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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