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8期)

作者: 来源: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14 浏览次数:59 【字体: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大葱1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和平县彭寨镇幸福超市经营的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且能够向供货商索要相关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教管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履行了经营者相关义务并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详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处罚〔2025〕54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