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7期)

作者: 来源: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14 浏览次数:47 【字体:

  近期,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到我局辖区内所生产的“发财年糕”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果园峻诚食品加工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发财年糕。

  和平县果园峻诚食品加工点生产的发财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生产添加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发财年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其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罚〔2025〕55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