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期)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碗等2批次餐饮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上陵镇中心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碗。
和平县上陵镇中心幼儿园使用的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园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排查抽检不合格原因并落实整改。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罚〔2025〕23号)
2.和平县下车镇中心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碗。
和平县下车镇中心幼儿园使用的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园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排查抽检不合格原因并落实整改。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罚〔2025〕24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