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查处和平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

  (一)案件情况

  2024年5月16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和平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购进多功能温热理疗床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多功能温热理疗床(产品注册证编号:津械注准:20222090841)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是法定义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既不能保证医疗器械质量,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又不能追溯其来源。本案查处,规范了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市场秩序,有效打击了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和平县眼镜店未取得经营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6月14 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和平县某眼镜店涉嫌无证经营医疗器械一事进行核查。经发现该店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并在经营场所摆放销售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

  当事人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在店内销售隐形眼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上述违法经营的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长期以来,广大市民对医疗器械安全使用的知识的了解和重视程度远不及药品。对于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类产品,很大一部分消费者不知道它是三类医疗器械,购买时尤其是在网络渠道购买此类产品时不会查验经营者的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使用时也没有注意查看产品信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隐患。我局执法人员在加大这方面宣传的同时,加强对眼镜店的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质量安全。

  三、查处和平县某药店未凭有效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2月28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和平县某药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检查发现该药店经营场所内货架上陈列有罗红霉素胶囊(国药准字H10970189,批号20230923)壹盒,当事人提供的该药进货凭证进货数量为柒盒。上述药品为处方药,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余陆盒的处方单或其他流向凭证。

  当事人未凭有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启示建议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零售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提升药品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出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影响群众用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和平县某连锁药店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

  (二)案件情况

  2024年4月28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和平县某连锁药店涉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事进行核查。经核查该药店的进货单据和经营者陈某的微信收款记录,发现该药店在2024年3月17日售出4片阿胶(生产批号:201031;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生产企业: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售出当日已超过有效期。该商品已全部售完,现场无过期药品库存。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启示建议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单位,药品的安全有效无法得到保证,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本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坚定决心。

  五、查处和平县某发型屋未按规定贮存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4月2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和平县某发型屋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店货架上陈列有超过使用期限的洗发乳和补水发膜。

  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化妆品过期之后某些成分可能会发生化学反应、分解、变质,会对皮肤造成一定的刺激甚至危害。该案的查处,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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