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4期)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花生1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康利花生加工点销售的水煮花生。

  和平县康利花生加工点销售的水煮花生,大肠菌群检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煮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涉案水煮花生的进货、生产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为初次违法,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此案情况,兼顾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其情形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与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罚〔2024〕170号)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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