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3期)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山药、葱及红萝卜3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彭寨镇幸福购物超市销售的山药。

  和平县彭寨镇幸福购物超市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向供货商索要相关食用农产品的测试报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教管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履行了经营者相关义务并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处罚〔2024〕150号)

  2.和平县彭寨镇心意蔬菜商店销售的葱。

  和平县彭寨镇心意蔬菜商店销售的葱,环丙唑、噻虫嗪项目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向供货商索要相关食用农产品的测试报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教管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履行了经营者相关义务并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处罚〔2024〕151号)

  3.和平县彭寨镇欣蕾幼儿园的红萝卜。

  和平县彭寨镇欣蕾幼儿园的红萝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萝卜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且能够向供货商索要相关食用农产品的测试报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教管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履行了经营者相关义务并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处罚〔2024〕163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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