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9期)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8-07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葱以及姜2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果园市场王志辉销售的葱。

  果园市场王志辉销售的葱,克百威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教管结合的基本原则,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4〕105号)

  2.和平县万众生鲜超市销售的姜。

  和平县万众生鲜超市销售的姜、铅、铬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教管结合的基本原则,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4〕106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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