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8期)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7-30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和平县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葱以及姜3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和平县和发蔬菜批发行销售的葱,噻虫嗪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和平县三友农产品批发中心销售的葱、姜噻虫胺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和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上述经营者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罚〔2024〕88号、和市监处罚〔2024〕89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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