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和经营范围表述有关事宜的通告
各药品零售企业: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要求,2024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新的许可证号编号规则和经营范围表述,现将和平县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调整为:省份简称+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其中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第一位A表示批发企业,B表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四位地区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对应企业所在地区(市、州)代码,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区号为四位的去掉第一个0,区号为三位的全部保留,第四位为调整码。
二、经营类别调整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调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第二类精神药品、上述经营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 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药品。“上述经营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与“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药品”两个表述,两者二选一。
三、自2024年1月1日起,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业务的,按新规则执行。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按照新许可证号编号规则和经营范围表述更换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762-5666728。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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