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
近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我县辖区监督抽检的辣椒面等4批次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叶佰副食店销售的辣椒面和辣椒粉
2023年9月1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和平县城叶佰副食店抽检辣椒面(辣椒粉)(购进日期:2023年8月9日),抽样基数:4kg,和辣椒粉(辣王粉末)(购进日期:2023年8月10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在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经调查,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辣椒面、辣椒粉分别是2023年8月9日和2023年8月10日从广州市购进,各购进10斤,剩余库存各1斤,其余已售完。
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2〕149号)。
2.和平县精记综合商店销售的辣椒粉
2023年9月1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和平县精记综合商店(购进日期:2023年7月10日,抽样基数:4kg)“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在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了上述辣椒粉10斤,已销售7斤,剩余3斤。
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84号)。
3.和平县东水镇家家好超市销售的西芹
2023年9月6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和平县东水镇家家好超市销售的西芹(购进日期:2023年9月6日,抽样基数12kg)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西芹“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在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经调查,该店购进数量12斤,全部已售完。
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该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47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