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期)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1-16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我县辖区监督抽检的绿豆芽等13批次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宏昌超市宝信店销售的绿豆芽和黄豆芽

  2022年8月3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和平县宏昌超市宝信店抽检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07-31)、绿豆芽(购进日期:2022-07-31),“(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在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经调查,该企业购进共购进绿豆芽15KG,黄豆芽10KG,购进价格为2元/KG,已全部销售。因不合格批次食品为鲜活水产品,食用周期短,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该企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企业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2〕116号)。

  2.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宏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九节虾、鲈鱼(淡水鱼)、郭师傅®金装上五仁月饼和蛋黄白莲蓉月饼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宏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抽检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08-02)、绿豆芽(购进日期:2022-08-02)、九节虾(购进日期:2022-08-01),2022年8月23日经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C2203193、C2203194、C2203212),该批次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项目实测值为171μg/kg,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项目不合格;九节虾“恩诺沙星”检验项目不合格。

  2022年8月11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宏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鲈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08-11)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09月02日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该批次鲈鱼“恩诺沙星”检验项目不合格。

  2022年8月22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宏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蛋黄白莲蓉月饼(商标:Shen Hua、规格型号:400克/盒、生产日期:2022-08-01、抽样基数:10盒)、郭师傅金装上五仁月饼(商标:郭师傅、规格型号:750(187.5克×4)/盒、生产日期:2022-07-29、抽样基数:14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09月08日经广州华鑫检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蛋黄白莲蓉月饼、郭师傅金装上五仁月饼“钠”检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经调查,该企业分别购进绿豆芽50公斤,黄豆芽50公斤,购进九节虾2.5公斤;黄白莲蓉月饼购进30盒;郭师傅金装上五仁月饼购进40盒。

  我局已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该企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绿豆芽、黄豆芽、九节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企业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2〕115号)。该企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鲈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企业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2〕113号)。该企业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蛋黄白莲蓉月饼,郭师傅金装上五仁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局决定给予该企业罚款的行政处罚。

  3.和平县亿和城翠竹峻杰超市销售的人家姜

  2022年8月4日,我局组织对和平县民安食品有限公司抽检人家姜(购进日期:2022-07-31),“铅(以p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在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经调查,该企业共购进了上述人家姜35斤,已全部销售。因不合格批次食品为新鲜农产品,食用周期短,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该企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企业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2〕117号)。

  4.和平县新河东海鲜店销售的加州鲈鱼

  2022年8月2日,我局组织对和平县新河东海鲜店抽检加州鲈鱼(购进日期:2022-07-25),“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在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经调查,该企业共购进了上述加州鲈鱼11.9斤,已全部销售。因不合格批次食品为新鲜农产品,食用周期短,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该企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企业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2〕118号)。

  5.和平县大众海鲜河鲜店销售的加州鲈鱼

  2022年8月9日,我局组织对和平县大众海鲜河鲜店抽检泥鳅(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8-9),“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在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经调查,该企业共购进了上述泥鳅10斤,已全部销售。因不合格批次食品为新鲜农产品,食用周期短,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该企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企业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2〕114号)。

  6.和平县幸福农产品超市销售的花甲

  2022年8月16日,我局组织对和平县幸福农产品超市抽检花甲(购进日期:2022-8-16),“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在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经调查,该企业共购进了上述花甲19.5斤,已全部销售。因不合格批次食品为新鲜农产品,食用周期短,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我局已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该企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企业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2〕112号)。

  7.和平县南堤冰鲜冻品店销售的莲蓉包

  2022年9月8日,我局组织对和平县南堤冰鲜冻品店抽检莲蓉包(商标:荣昶食品,生产厂家: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荣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8-24,规格:500克/包),“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责令召回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现场在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经调查,该企业共购进了上述莲蓉包20包,已全部销售。当事人购进时按照规定索取了供货商的许可证,购进凭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且购进时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我局已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该企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企业免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处字〔2022〕139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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