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3期)
近期,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宏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嫩肉粉,和平县南堤餐饮用品配送站销售的姜,以及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九子岗雪糕店销售的芝麻汤圆夹心冰棍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宏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嫩肉粉(抽样单编号:SC21441600595960012,生产日期:2021-05-26、规格:200克/包、商标:老友之家及图形商标),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2021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宏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上述抽检食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SP02297)、《责令召回不合格食品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经营的上述抽样食品均已销售完毕,无剩余库存。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不处字〔2021〕58号)。
2.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的和平县南堤餐饮用品配送站经销的姜(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07-27,抽样单编号:NCP21441600608060011)“铅(以pb计)”检验项目不合格。2021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和平县南堤餐饮用品配送站送达上述抽检食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QT21FC20177)、《责令召回不合格食品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站经销的上述抽样食品均已销售完毕,无剩余库存。当事人销售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4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处字〔2021〕73号)。
3.我局委托广东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抽检的和平县九子岗雪糕店经销的芝麻汤圆夹心冰棍(生产单位:东莞市乐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6-11,规格:65克/包,抽样单号:XC2144162461230022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两个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不处字〔2021〕72号)。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