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通知
和财农〔2024〕17号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结算中心):
根据河源市财政局河财农〔2023〕5号文(依据省财政厅粤财农〔2022〕193号文)精神及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关于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第2批)分配请示》(和农农〔2024〕6号),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4.218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目标:农作物耕种收率提高0.6个百分点。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并请相关镇政府及县农业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此项资金按照《和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府〔2019〕52号)管理,实行授权支付管理。
三、此项资金为非三保资金,请列入2024年“农林水支出——农业农村——农业生产发展(2130122)”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科目,列入“50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和平县财政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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