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县级涉企 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01-20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发改〔2016〕8号

 

县直各有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粤发改价格〔2015〕507号、河发改收管[2015]304号)要求,我局对我县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进行整理归类,编制了《和平县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单》主要内容 

    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是县政府各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求企业通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机构以及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设计、鉴定、审查报告、证明等前置服务收费。本次公布的《和平县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具体包括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服务项目、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收费时限、执收单位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清单》管理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破除垄断,促进竞争,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的前置服务方式替代行政审批的收费行为。要督促和指导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规范服务行为。

   (二)各实施服务收费的主体单位,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或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技术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和收费争议解决方式(指双方协商部分)等内容。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三、《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清单》在和平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和平县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内容,并实时更新公布,动态管理。

     附件:和平县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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