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注销公示

作者: 来源:和平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4-10-23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阳明镇龙湖村卫生站第二分站主动申请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局依法予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将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医疗机构名称:和平县阳明镇龙湖村卫生站第二分站。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号:441624680315381D600172。

  医疗机构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御水花园A栋第一层(18)店铺。

  公示日期为2024年10月23日至10月29日,对注销医疗机构,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我局反映。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受理部门:和平县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股。

  联系电话:0762-5699019。  

  联系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沙里垇。

和平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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