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禾丰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有机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和环审[2024]13号
广东禾丰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你司《广东禾丰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有机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号)以及《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办理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河环[2021]4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禾丰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有机肥建设项目位于和平县阳明镇七窖村卢屋下塘,项目租用和平县城区强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业用地从事有机肥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生产有机肥料4000t/a、中量元素水溶肥500t/a、微量元素水溶肥500t/a、生物有机肥3000t/a、有机质营养土2000t/a。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694平方米。
二、根据深圳市绪和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编制的《广东禾丰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有机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是可行的。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执行标准:项目搅拌、发酵陈化过程产生的恶臭,破碎、筛分、搅拌、造粒整形、筛分风干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臭气浓度、氨和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核定颗粒物0.185吨/年。
(二)废水、污水执行标准: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城市绿化限值的较严值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三)噪声执行标准: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执行:项目营运期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施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修订),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营运期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恶臭废气经生物除臭剂处理并加强厂区绿化。
(二)做好废水、污水处理工作: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布局噪声源,采取减振措施,并对吸排气系统采取消声措施。
(四)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工作:一般固废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防渗防漏防扬散的要求执行;生活垃圾需分类收集,避雨堆放,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处置。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须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我局备案,纳入常规监督管理。
七、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