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2024年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第三季度)
2024年第三季度,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2.02,达标(优良)天数89天,其中无效天气3天,达标率为100%。空气首要污染物均为臭氧。我县SO2、NO2、PM10和PM2.5浓度均值分别为8μg/m3、13μg/m3、27μg/m3和14μg/m3,CO日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为1.0mg/m3,O3日最大8小时浓度第90百分位数89μg/m3,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污染物指标浓度保持相对稳定。(详见表1)
对比2023年第三季度同期,PM10、PM2.5指标浓度有所下降,其余污染物指标浓度保持相对稳定(详见表2)。
表1 2024年和平县第三季度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表2 2023、2024年和平县第三季度环境空气污染浓度
说明
1.本报告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等有关规范要求,对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和评价。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六项污染物浓度限值如下表所示: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3.环境空气综合质量指数是描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它综合考虑了SO2、NO2、PM10、PM2.5、CO、O3 等六项污染物的污染情况,环境空气综合质量指数越大表明综合污染程度越重。城市月度和季度评价的环境空气综合质量指数计算方法如下:
(1) 计算各污染物的统计量浓度值
统计本月或本季度各城市的SO2、NO2、PM10、PM2.5的平均浓度,并统计CO日均值的第95百分位数以及O3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
(2) 计算各污染物的单项质量指数
污染物i的单项质量指数Ii = Ci/Si
对于SO2、NO2、PM10及PM2.5,Ci为月度或季度平均浓度,Si为对应污染物的年均值二级标准;对于CO,Ci为第95百分位数浓度值,Si为CO的日均值二级标准;对于O3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Ci为第90百分位数浓度值,Si为日最大8小时均值的二级标准。
(3) 计算城市月评价的综合质量指数Isum
综合质量指数的计算需涵盖全部六项污染物,Isum=Σ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