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华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4〕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和平县华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4WBT8Y1P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四路6号B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第一生产车间场区内露天堆放有大量原材料及少量可回收、不可回收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限期30天内对露天堆放的原材料及可回收、不可回收的固体废物规范收集,不得露天堆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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