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4〕1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益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3039121702

  住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润隆居A栋壹层夹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近期和平县县城居民反映县城城区内弥漫着一股垃圾堆的酸臭味,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通过排查,发现原因是你公司下属的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填埋区作业面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造成县城及周边空气污染,影响县城及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下属的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采取加强垃圾处理场填埋区作业面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臭气除臭效果,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的规定,依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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