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冠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4〕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和平县冠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飞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5645056292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工业园区20-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一楼浸油工艺生产车间窗户未密闭,产生的废气收集率较低,废气弥漫在车间内,部分会飘散到车间外;
2.二楼打头工艺生产车间废气收集差,操作工人使用工业风扇对着工位进行操作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对有废气产生的生产车间在生产时窗户进行密闭;
2.责令你公司对一楼生产车间浸油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产废气的收集率;
3.你公司二楼有废气产生的车间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工业风扇对着操作工位进行生产,以确保生产废气得到有效收集;
4.你公司二楼有废气产生的车间需加大废气收集罩的面积,加强生产废气的收集率。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