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县精神病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和环审〔2024〕8号
和平县卫生健康局:
你局报来《和平县精神病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号)以及《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办理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河环〔2021〕40号)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和平县卫生健康局拟选址于和平县彭寨镇下黄屋Y604乡道西侧五星村与大塘面村之间的公山建设和平县精神病专科医院,项目总投资3124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本项目占地面积39004.9m2,总建筑面积25167.28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门(急)诊部、医技楼、住院楼、后勤周转楼及其他附属配套工程,不涉及传染科。设置床位数299张,预计住院人数109135人/年,门(急)诊人数6720人/年,康复检查、定期体检人数11200人/年,拟劳动定员220人(医务人员205人、行政人员15人)。
二、根据河源市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和平县精神病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是可行的。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执行标准:项目运营期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酒精消毒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备用发电机燃油废气SO2、NOX、烟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值。
(二)废水、污水执行标准:项目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实验检验污水经专用化粪池+中和池预处理、其他医疗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一并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两者中较严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彭寨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做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执行标准:项目营运期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执行: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要求;危险废物管理遵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医疗废物还需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和《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拟对产生恶臭区域加盖或加罩并投放除臭剂并定期投放除臭剂,为进一步防止病菌通过空气传播和污水气味对环境的影响。
(二)做好废水、污水处理工作:项目新建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实验检验污水经专用化粪池+中和池预处理、其他医疗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一并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两者中较严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彭寨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做进一步处理。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设备选型时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在连接处采用柔性连接,减少振动。
(四)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工作:严禁乱堆乱放和随便倾倒,堆场应做水泥地面,设置防渗、防雨、防风吹措施,并设置标牌。一般固废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散落地面,以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废遵循资源化、无害化的方式进行处理;应严格落实医院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制度及时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清运处理,必须确保各类危险废物实现无害化处置。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须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我局备案,纳入常规监督管理。
七、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