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黄益波
身份证号码:4416241969********
单位名称: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3039121702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润隆居A栋第壹层夹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6月17日凌晨04:10左右,我局接到电话投诉反映称:和平县彭寨镇十聚围村内的“渗滤液临时暂存池”发生渗滤液泄漏,导致大量渗滤液溢流至附近一河溪后河水呈现黑色的环境污染事件。接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和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于凌晨05:20到达现场,通过排查,反映情况属实。发生渗滤液泄漏“渗滤液临时暂存池”是你公司位于彭寨镇十聚围村内的一个尚未使用的游泳池(用于临时暂存渗滤液),游泳池用黑色覆盖膜盖着,且多处已破损开裂并伴着有恶臭气味,游泳池四周的排险应急槽和附近的一河溪(游泳池至十聚围村村口河段)水体未见异样,由于汛期雨水天气的原因河溪水体浑浊呈黄色,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6月21日分别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益波以及现场负责人陈志聪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经对两个人分别了解,由于你公司管理不到位,“渗滤液临时暂存池”(游泳池点)的覆盖膜多处受损,没及时修复处理,且由于在2024年6月17日凌晨,彭寨镇长时间普降暴雨,雨量大,导致“渗滤液临时暂存池”(游泳池点)的排险应急槽不能及时排险和覆盖膜多处破损,从而大量雨水渗入后“满溢”渗滤液流入外环境,造成了突发水污染事件。你公司在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后未向相关部门报告,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对你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4〕11号)。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你公司在位于和平县彭寨镇十聚围村的“渗滤液临时暂存池”(游泳池点)的排险应急槽因不能及时排险和覆盖膜多处破损,从而大量雨水渗入后“满溢”渗滤液流入外环境,造成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后,你公司未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未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未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报告。依据河源市和平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6月1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和)环境监测(综)字(06)第001号]显示,位于和平县彭寨镇大水坑河,彭寨聚史十聚围村的垃圾渗滤液应急贮存池上游水质无异常,下游COD为10mg/L,水质溶解氧为7.1mg/L,氨氮8.056mg/L,总磷0.05,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显示,该河段COD标准值为20mg/L,未超过标准值;水质溶解氧标准值为5mg/L,超过标准值0.42倍;氨氮标准值为1.0mg/L,超过标准值7.056倍;总磷标准值为0.2,未超过标准值。
你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7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4年6月17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向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3、2024年6月21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益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4、2024年6月21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场负责员工陈志聪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5、河源市和平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和)环境监测(综)字(06)第001号 ]一份。
6、2024年6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9份);
7、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4年7月9日);
8、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向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6月17日);
9、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益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6月21日);
10、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场负责员工陈志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6月21日);
11、2024年7月10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12、2024年7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2份;
13、2024年6月24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你公司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14、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彭寨镇十聚围黄向伟家游泳池临时应急储存渗滤液情况说明。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你公司涉嫌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以及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书〔2024〕2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享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和要求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三十五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2.35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行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否则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政编码:517200
联 系 人: 赖文芬
联系电话: 0762-567799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