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4〕3号
和平县山客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蓝艺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1624MA54JP5G44
住所:和平县东水镇莫丰村委会亚鹊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河源市和平生态环境监测站、和平县农业农村局、和平县东水镇人民政府、和平县东水镇莫丰村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到你合作社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氧化塘面上沉积有大量污泥,失去净化氧化功能;
2.氧化塘有部分植物出现死亡、腐烂,可能会造成水质恶化。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合作社限期30天内对氧化塘面上沉积的污泥进行清理,清理出来的污泥需得到有效的收集、处理,不得倾倒或者排入外环境;
2.氧化塘面上沉积的污泥清理完成后需对死亡、腐烂的水生植物进行清理,并补种水生植物,以达到净化的效果;
3.加装抽水机,对已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抽水机抽到山上进行育林灌溉。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合作社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合作社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合作社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