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4〕1号

作者: 来源:河源市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4-05-21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顺意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文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16243038732477

  住所:和平县林寨镇石镇村委会正心队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合作社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养猪场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1.沼气池有破损,薄膜上积存有大量沼液;

  2.氧化塘存有大量未处理的猪粪;

  3.有一猪粪池堵塞,有大量猪粪渗出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检查照片。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做出如下决定: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天内修复沼气池,并将积存在沼气池里的沼液收集后进行处理;

  2.责令你合作社对氧化塘里的猪粪进行妥善清理,以满足收集、存放养殖废水的容量;

  3.疏通堵塞的猪粪池,确保猪粪得到有效收集,不会外渗到外环境。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合作社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合作社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合作社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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