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环和罚字〔2024〕1号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4-05-15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罚字〔2024〕1号

  法定代表人:黄益波

  身份证号码:4416241969********

  单位名称: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3039121702

  地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润隆居A栋第壹层夹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18日凌晨0时30分,我局领导接到彭寨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电话称:和平县彭寨镇彭寨河十聚围村至马塘村河段出现大量黑色液体并发出恶臭味。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河源市和平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污水来源走向及周边的排查,发现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产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转运到位于和平县彭寨镇十聚围村大水坑的垃圾渗滤液应急贮存池,是污染源点。河源市和平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当晚在该河段取得监测水样,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月19日分别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司机以及操作员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经对现场负责人了解,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司机陈志聪在4月17日晚上19时至23时驾驶10吨槽罐车(粤P98256)在县城无害化处理场转运渗滤液到彭寨镇聚史村十聚围大水坑应急存放点存放,当晚连续转运三车渗滤液,都是由专职人员黄国富接驳卸水管,当第三车卸水过程中下起大雨,黄国富接驳好卸水管后就离开了看管岗位,回休息区避雨,在卸水过程中由于接驳水管脱落,导致渗滤液全部流入外环境,造成水污染事件。经对黄国富了解,如陈志聪所述相符,发生事件后两人均并未告知公司领导及其他人员和相关部门,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由于怕公司领导知道,黄国富当场接驳水管冲洗事故现场,将大量渗滤液经场地流入水沟到大水坑水渠,造成更大水环境污染。4月25日、28日分别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益波以及公司负责人黄向伟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两份;根据河源市和平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4月1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和)环境监测(综)字(04)第001号]显示,位于和平县彭寨镇十聚村的垃圾渗滤液应急贮存池上游水质无异常,下游水质COD为238mg/L,氨氮56.35mg/L,总磷0.388mg/L,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显示,该河段COD标准值为20mg/L,超过标准值10.9倍,氨氮标准值为1.0mg/L,超过标准值55.35倍,总磷标准值为0.2mg/L,超过标准值0.94倍。

  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位于和平县彭寨镇十聚围村的垃圾渗滤液应急贮存池在转运渗滤液卸水过程中由于接驳管脱落,导致渗滤液全部流入外环境,造成突发水污染事件。未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未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未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报告。还主观故意将现场破坏,将全部污水冲入外环境,造成更大的水环境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

  该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及佐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4月18日);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操作工人黄国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4月19日)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司机陈志聪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4月19日)

  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向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4月25日)

  5、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益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4月28日)

  6、现场检查照片10份(2024年4月19日);

  7、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4年4月19日);

  8、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向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4月25日);

  9、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益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4月19日);

  10、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操作工人黄国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4月19日)。

  11、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司机陈志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4月19日)。

  12、河源市和平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和)环境监测(综)字(04)第001号 ]一份。

  13、渗漏液处理运营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以及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向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书〔2024〕1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和要求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决定,拟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否则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政编码:517200

  联 系 人: 赖文芬                    

  联系电话: 567799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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