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高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用房和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东高泽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司《广东高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用房和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号)以及《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办理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河环[2021]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高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用房和塑料制品生产项目位于深圳福田(和平)产业转移工业园大坝工业集聚区DB-02-10-1地块,项目总投资为10000万元。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15307.4m2,总建筑面积11523.73m2;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设计年产塑料制品15000吨。
二、根据湖南玛格利环境评估有限公司编制的《广东高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用房和塑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是可行的。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执行标准:项目熔融挤出、注塑废气VOCs(以NMHC表征)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破碎粉尘(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核定大气VOCs排放量为:7.343t/a(其中有组织4.268 t/a、无组织3.075t/a)。
(二)废水、污水执行标准: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近期:在集聚区污水处理站及配套污水管网建成投入使用前,项目运营期近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作为厂区绿化用水,不外排;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气浮+二级混凝沉淀)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作废塑料清洗用水,不外排。远期:待集聚区污水处理站及配套污水管网建成投入使用后,项目运营期远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聚集区生活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气浮+混凝沉淀)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聚集区工业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三)噪声执行标准:优先选用低噪音的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确保厂界项目运营期厂界东南侧、西南侧、东北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西北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有关要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有关规定。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熔融挤出废气经“两级喷淋吸收复合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注塑废气经“两级喷淋吸收复合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二)做好废水、污水处理工作:近期,在集聚区污水处理站及配套污水管网建成投入使用前,项目近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回用作为厂区绿化用水,不外排;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气浮+二级混凝沉淀)处理达标后回用作废塑料清洗用水,不外排。远期,在集聚区污水处理站及配套污水管网建成投入使用后,项目远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聚集区生活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气浮+混凝沉淀)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聚集区工业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布局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工作: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固体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做好防雨、防渗漏、防扬尘等措施;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须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我局备案,纳入常规监督管理。
七、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