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近期:在集聚区污水处理站及配套污水管网建成投入使用前,项目运营期近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作为厂区绿化用水,不外排;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气浮+二级混凝沉淀)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作废塑料清洗用水,不外排。远期:待集聚区污水处理站及配套污水管网建成投入使用后,项目运营期远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聚集区生活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气浮+混凝沉淀)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聚集区工业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熔融挤出、注塑废气VOCs(以NMHC表征)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破碎粉尘(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先选用低噪音的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确保厂界项目运营期厂界东南侧、西南侧、东北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西北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四)做好生态水土保持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有关要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有关规定。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