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沼气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24 浏览次数:- 【字体: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公告

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1

关于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沼气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河和环审[2024]1号

2024/1/24

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阳明镇七窖村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邮编:517200

  联系电话:0762-5677972

  传  真:0762-5677996

(公示版)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沼气综合利用项目(1).pdf

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司《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沼气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号)以及《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办理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河环[2021]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投资2297万元建设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沼气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位于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七窖村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内;项目用地面积为1312㎡;项目主要利用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产生的沼气(垃圾填埋气)进行发电,配套沼气收集系统、沼气净化处理系统、燃气发电机组系统、并网系统;装机总容量为5900kW(5×1000kW+1×900kW),沼气平均年利用量1112万m³,预计年发电量1779万kW•h。

  二、根据深圳市清秀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编制的《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沼气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是可行的。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执行标准:项目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运营期发电机组废气中二氧化硫、颗粒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的排放浓度限值,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广州市环保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氮氧化物排放要求请示的复函》(粤环函〔2014〕1001号)中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机组(内燃式)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450mg/m3;项目火炬燃烧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核定大气氮氧化物排放量为:30.469t/a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垃圾处理场不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适用范围内。本项目为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配套工程,故无需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废水、污水执行标准:项目生活污水和冷凝液分别经专用管道引至现有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站依托处理。

  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废水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的排放浓度限值以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严者;核定废水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119t/a、氨氮0.013t/a。

  (三)噪声执行标准:项目施工期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暂存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有关要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电机组尾气直接通过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均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标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广州市环保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氮氧化物排放要求请示的复函》(粤环函〔2014〕1001 号)450mg/m³限值要求,发电机组废气须经脱硝处理。

  (二)做好废水、污水处理工作: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生活污水和冷凝液(其浓度低于处理场渗滤液产生浓度)可直接排入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站内进行处理,该部分废水通过自建污水排放管道接入到现有垃圾处理场的渗滤液处理站调节池内进一步处理。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先选用低噪音的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

  (四)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工作: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有关要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有关规定。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须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我局备案,纳入常规监督管理。

  七、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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