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环和罚字〔2023〕4号
河源市鸣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683AM7C
地 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园工业三路4号B区
法定代表人:王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9月1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贤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由广东森蓝检测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在有机废气排放口(DA002)处进行了采样监测。依据广东森蓝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9月15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LHJB2023082315),你公司有机废气排放口(DA002)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334mg/m3。根据你公司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放标准:项目注塑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限值为100mg/m3。你公司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检测结果超过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限值2.3倍。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现场取样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告知了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河源市鸣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9月13日);
2、现场取样照片(2023年9月13日);
3、河源市鸣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3年10月24日);
4、河源市鸣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波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一份(2023年10月24日);
5、河源市鸣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贤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10月24日);
6、广东森蓝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LHJB2023082315)(2023年9月15日);
7、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责改字〔2023〕18号)及送达回执(2023年10月11日);
8、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11月6日);
9、河源市鸣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明(2023年11月6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需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检测报告》,在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河环和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环和罚告字〔2023〕4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3年11月14日提交了《申请书》和《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请求酌情减轻处罚金额,主要陈述申辩公司忽略了日常管理问题和公司经济效益不好,连年亏损、面临资金短缺等问题。鉴于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行为,在立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事后整改态度较为诚恳,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委托粤珠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自行监测。经研究,对你公司提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予以采纳。
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我局和平分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和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复查,发现你公司已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无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情形。2023年11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关于同意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通知》,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在河源日报刊登了《河源市鸣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河环和罚告字〔2023〕4号)及《送达回执》;
2.河源市鸣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请书》;
3.河源市鸣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
4.河源市鸣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
5.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关于同意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通知》;
6.2023年11月22日河源日报《河源市鸣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声明书》。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污染防治类第四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3.4.1裁量标准: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自由裁量选取情况“六项以上”、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无同类违法行为”,对应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的,按法定最低罚款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经我局和平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表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圆整(¥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政编码:517200
联 系 人: 赖文芬
联系电话: 567799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