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环和罚字〔2023〕3号
法定代表人:范秀森
身份证号码:3707861986*******5
单位名称: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5921994627
地 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园区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9月7日20时50分我分局接到大坝镇政府分管环保领导的电话,反映大坝镇大坝工业集聚区桥头排水口有大量黑色污水排入大坝河。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河源市和平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查看,经查,根据污水的流向追溯到污水排放来源,污水来源于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下属工业污水处理厂,到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下属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围墙外发现有大量散发有异味的黑色污水外排到工业园水沟,排到工业园污水管网后流入大坝河,到污水处理厂内发现有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外溢出外环境。经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了解,由于连续几天下雨,造成应急池污水快超过水位,工人徐全发晚上19时左右将应急池的工业污水用抽水机抽到人工湿地池存放,开启抽水机后去冲凉,休息了,忘记关抽水机,由于连续抽水,人工湿地池超过存放量,造成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溢出外环境。大坝镇分管环保领导晚上巡查发现问题时,电话通知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到污水处理厂现场才发现出了问题,关闭了抽水机。但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在发生突发应急环境事件后未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采取相关应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置,造成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溢出外环境。河源市和平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排污口采取了水样(监测结果见河源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相关负责人和操作工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告知了企业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工业污水处理厂里的工业污水外溢到外环境造成的突发水污染事故,未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未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置,防止污水外排入外环境,未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
该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及佐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9月7日);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现场操作工人徐全发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9月7日)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郑伟中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9月8日)
4、现场检查照片;
5、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3年9月7日);
6、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秀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9月7日);
7、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郑伟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9月7日);
8、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现场操作工人徐全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9月7日);
9、河源市和平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和)环境监测(综)字(09)第001号 ]一份。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涉嫌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以及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向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书〔2023〕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决定,拟对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2、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否则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政编码:517200
联 系 人: 赖文芬
联系电话: 567799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