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3〕13号)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6-28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3〕13号

  河源市致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喜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086847XXXX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三路3号C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污泥收集后露天堆放在厂区;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建设贮存工业污泥的场所。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第(十)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天内对厂区露天堆放、或者未按照相关要求收集的工业污泥进行清理,交由有资质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置;

  2.责令你公司按照国家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仓库的标准,规范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仓库,产生的工业工体废物必须堆放到工业固体废物仓库。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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