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3〕10号)
河环和责改字〔2023〕10号
和平县长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欢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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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也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仓库;
2.厂区内露天堆放原辅材料空桶及生产废水收集桶;
3.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仓库;
2.责令你公司限期20天内将厂区露天堆放的原辅材料空桶及生产废水收集桶等规范收集于仓库堆放,不得擅自遗弃、交无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需交由有资质公司进行处置;
3.你公司需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材料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平台,同时需尽快取得排污许可。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