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源市粤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和环审〔2023〕7号
河源市粤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你司《河源市粤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号)以及《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办理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河环[2021]40号)和广东省河源市环境技术中心《关于河源市粤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河环技评[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河源市粤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拟选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三路1号A区,项目租赁河源市鑫盛科技有限公司的已建空厂房E从事三维中空涤纶短纤维的生产,年产三维中空涤纶短纤维4.8万吨。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总占地面积4500m2,总建筑面积4500m2。
二、根据深圳市泰越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编制的《河源市粤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是可行的。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执行标准:项目设有1台5t/h的生物质蒸汽锅炉,锅炉烟气经收集处理后经1根3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和烟气黑度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根据《关于印发〈河源市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的通知》,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纺丝过程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有组织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非甲烷总烃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标准。
(二)废水、污水执行标准:CODcr、BOD5 、NH3 -N、总磷、石油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其它因子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 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中规定的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第二时段一级排放标准较严者。
(三)噪声执行标准:施工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关于发布(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13年第36号)。项目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令)。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雨污分离”制度。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道;清洗废水经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厂的接管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厂集中处理。
(二)做好废水、污水处理工作:加强生产废气收集处理。纺丝废气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收”处理达标后由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生物质锅炉采用低氮燃烧,燃烧烟气收集经“SCR脱硝+布袋除尘+麻石旋流双碱法脱硫塔”处理达标后由35米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制》(DB44/2367-2022);锅炉燃烧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标准,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制要求。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布局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工作: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活性炭等危险物应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C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做好防雨、防渗漏、防扬尘等措施;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须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我局备案,纳入常规监督管理。
七、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