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3-01-06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2〕37号

  经营者:曾松青

  身份证号码:44030119XXXXXXXXX

  经营场所:和平县彭寨镇大塘面村委会南约村52号(和平县黄泥塘养殖专业合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彭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你合作社(养猪场)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发现和平县黄泥塘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  人曾春英于2022年4月20、22日和曾松青签订了《养殖场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实际经营者是曾松青,在养殖中沿用和平县黄泥塘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现有相关手续和场地。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养猪场)氧化塘边坡有废水外渗到水沟;合作社(养猪场)周边存在严重的臭气,影响周边村民生产生活,造成周边村民投诉。10月28日,我局委托广东斯富特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合作社(养猪场)开展监督性监测,为取得现场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彭寨镇人民政府  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摄照片。依据广东斯富特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10月3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FT22102738968)显示,你合作社厂界无 组织废气上风向参照点1#臭气浓度为13;厂界无组织废气下风向监控点2#为254;厂界无组织废气下风向监控点3#为297;厂界无组织废气下风向监控点4#为   288,臭气浓度最高峰值为297。参照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7集约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标准值为60,超过排放标准4.0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养殖场租赁合同》;

  4.《补充协议》

  5.《现场照片》。

  6.《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FT22102738968)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做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合作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2. 修复氧化塘渗透废水边坡,防止养殖废水外渗;

  3.整改完成后,需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检测报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合作社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合作社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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