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2〕22号
和平县殡仪馆
法定代表人:周剑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624066681XXXX
住所:和平县阳明镇七窖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率实施与监管检查中,发现你馆未按要求编制提交2021年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年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监督检查表》
你馆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馆做出如下决定:
1.接到我局责改后,限期10天内完成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编制,并提交到系统;
2.在每年的1月15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馆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馆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馆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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