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2〕29号
河源市金聚富环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683XXXX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园工业三路3号D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和平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工业污水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2.你公司工业污水收集池雨水沟未和污水沟分离;
3.粉尘收集设施低部未硬底化,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挡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需正常运行工业废水预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经预处理后需达到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废水标准;
2.责令你公司对工业污水池做好雨污分流措施;
3.对粉尘收集设施底部需进行硬底化和挡雨措施。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