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2〕28号
河源环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684XXXX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园工业三路3号A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和平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工业废水收集池存有大量废水,且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处理;
2.你公司厂区周边堆放有大量固体废物,未按要求规范收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需正常运行工业废水预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经预处理后需达到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废水标准;
2.责令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收集、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堆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