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2〕25号
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黄向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303912XXXX
住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润隆居A栋壹层夹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省厅督导组依法对你公司位于和平县阳明镇七窖村的(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检测报告的内容和频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要求进行规范监测,地下水监测井其中有3个没有水、1个塌方,无法进行取样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做好以下整改要求:
1、责令你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进行监测;
2、查明地下水监测井没有水原因,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重新布置地下水监测系统;
3、定期提交季报,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提交第一、二、三季报。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HJ1106-2020)中“执行报告编制规范”执行。
4、整改完成后需向我局提供整改报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场)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场)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