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2〕24号
河源栖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3YMXXXX
住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产业转移园工业四路9号(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和平县合水镇漳洞村的河源栖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做好以下整改要求:
1、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
2、完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7日